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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永厚与刘毛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厚,刘毛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68号之一原告:刘永厚,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村二队***号。身份证号码:1501051953********。被告:刘毛旦,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乡金龙居委会***号。身份证号码:1501051954********。原告刘永厚诉被告刘毛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诉讼后原告刘永厚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了(2017)内0104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刘毛旦的拆迁补偿款277965.43311元。2017年6月1日原告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永厚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刘毛旦银行存款277965.43311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刘志成金谷农商银行存款20万元(卡号:×××)的冻结。案件受理费2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永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白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