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振东与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东,张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46号原告:张振东,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岭沟乡西道村张家沟组37号。被告:张丁,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满族,警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12号S4-10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东诉被告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振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