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振东与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东,张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46号原告:张振东,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岭沟乡西道村张家沟组37号。被告:张丁,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满族,警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12号S4-10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东诉被告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振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