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韩建巍与薄桂兰、李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巍,薄桂兰,李福明,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212号原告:韩建巍,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系原告之妻),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薄桂兰,女,193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明(系被告之子),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福明,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照明,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新华道滨新小区商住4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顺,运营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月,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萍,该公司员工。原告韩建巍诉被告薄桂兰、李福明、第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