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黔西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83号原告黔西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女。系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黔西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黔西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 廷 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人民陪审员 何 安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芸(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