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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红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63号移送执行人:松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红辉,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暂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彭红辉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72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并于2017年01月11日、2月17日、3月21日、4月27日、5月28日,5次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委托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尚在监狱服刑至2020年6月30日服刑期满。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委托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跃文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艾世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