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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杨贤斌、冯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贤斌,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财保22号申请人:杨贤斌,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冯华,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申请人杨贤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华所有的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贤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冯华价值1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徐盛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邓晓烨书 记 员 向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