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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时新瑞与吴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新瑞,吴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044号原告:时新瑞,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昆明,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龙,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时新瑞与被告吴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新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新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新瑞负担。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郑兴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