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梁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梁某,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4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梁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上诉人梁某、张某已自愿协商解决为由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鹰审判员 陈军审判员 宋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