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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催22号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6668553XL。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号*号楼703-2。法定代表人:丛旭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可新,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220589600、票面金额12万元、出票人方兴地产(宁波)有限公司兴茂府预售资金监管专户、收款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持票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1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4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