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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富诉被告杨平、杨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富,杨平,杨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1323号原告:王建富,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被告:杨平,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被告:杨玉民,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原告王建富与被告杨平、杨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平、杨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利息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被告杨平向原告王建富借款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杨玉民担保,出具借据一张,后偿还本金1万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已各种理由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平、杨玉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4500元。被告杨平、杨玉民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被告杨平由被告杨玉民担保向原告王建富借款人民币3万元,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按月利率4分计息。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本金3万已全部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未清偿借款利息,要求被告杨平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4500元,被告杨玉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王建富与被告杨平之间形成民间借款法律关系,被告杨平负有全部偿还该借款本息义务。该笔借款本金已清偿,利息未给付,借款人杨平未全部履行偿还义务,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杨平主张利息,借款时虽约定按月利率4分计息,但原告请求借款期间利息4500元,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玉民对该借款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均未约定,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杨玉民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平、杨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富借款利息4500元,被告杨玉民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平、杨玉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新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