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行审字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白山市水务局与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命令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水务局,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字6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安湘林,系局长。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白)水限缴通字【2016】05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吉(白)水限缴通字【2016】05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累计欠缴水资源费3390469.70元,并于2016年8月16日送当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在申请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吉(白)税限缴通字【2016】05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吉(白)水限缴通字【2016】05号水资源通知,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