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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科李军与吴远全周千会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李科,吴世海,吴远清,吴远全,周千会,吴婷婷,冷远华,曹本利,冷甜曦,秦友明,康志惠,李露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546号原告:李军,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李科,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吴世海,男,1942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吴远清,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吴远全,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周千会,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吴婷婷,女,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冷远华,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曹本利,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冷甜曦,女,200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秦友明,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康志惠,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李露,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李军、李科与被告吴世海、吴远清、吴远全、周千会、吴婷婷、冷远华、曹本利、冷甜曦、秦友明、康志惠、李露合作建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军、李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军、李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李军、李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李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李军、李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