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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路猛与邵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猛,邵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973号原告:路猛,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邵晴,又名邵志晴,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猛与被告邵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猛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