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路猛与邵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猛,邵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973号原告:路猛,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邵晴,又名邵志晴,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猛与被告邵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猛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