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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健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健锋,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2016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健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健锋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4时许,被告人陈健锋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幕桥东路地税局后十字路口路段时,与梁某驾驶的粤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健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健锋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健锋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7.0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健锋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梁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健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健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德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