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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惠淑与李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淑,李粉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48号原告:郑惠淑,女,1949年2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李粉子,女,1952年4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郑惠淑与被告李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郑惠淑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惠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惠淑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共计587.50元,由郑惠淑负担。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