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惠淑与李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淑,李粉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48号原告:郑惠淑,女,1949年2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李粉子,女,1952年4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郑惠淑与被告李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郑惠淑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惠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惠淑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共计587.50元,由郑惠淑负担。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