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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基应与被告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基应,曾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667号原告李基应,男。委托代理人肖建湘,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慧,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基应与被告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基应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基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基应撤回对被告曾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基应负担。审 判 员  邹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