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5执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革新、陈晓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革新,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革新,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晓辉,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钟冬梅,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安妮,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瑶山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7601853-1。法定代表人陈晓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革新与被执行人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3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陈晓辉名下位于厦门市××路××室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已将本案报送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