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韦武扬、韦艳琴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武扬,韦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韦武扬,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艳琴,女,1981年9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武扬与被执行人韦艳琴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艳琴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化信用社开户账号为75×××06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艳琴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化信用社开户账号为75×××06的存款1248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培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