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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钟永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钟永寿,鄢光海,刘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永寿,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鄢光海,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秀群,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永寿、鄢光海、刘秀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李锡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