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8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耀树与朱开武、吴丹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耀树,朱开武,吴丹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828号之二原告:谢耀树,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朱开武,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丹付,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耀树与被告朱开武、吴丹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裁定,查封被告吴丹付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明珠苑A区8幢3单元407室(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0000元。2017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吴丹付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明珠苑A区8幢3单元407室(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吴丹付房屋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丹付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明珠苑A区8幢3单元407室(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