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苏志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16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志伟(绰号“杰少”),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志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苏志伟谎称需要招聘收银员,并需要支付相关培训等费用,及谎称能购买驾驶证,在中山市西区鸿源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以此为由诈骗被害人袁某、苏某、杨某、罗某共计人民币11552元。同年3月1日,苏志伟在石岐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苏志伟家属已为其向上述被害人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志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苏志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志伟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志伟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苏志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梅卓键周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