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华正国与李政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正国,李政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697号原告:华正国,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李政忠,男,45岁,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正国与被告李政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正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