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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华正国与李政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正国,李政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697号原告:华正国,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李政忠,男,45岁,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正国与被告李政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正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