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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嘎、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吴嘎,冉平,何国,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吴嘎,男性,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冉平,女性,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何国,男性,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张静,男性,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吴嘎、冉平、何国、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嘎、冉平、何国、张静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吴嘎、冉平、何国、张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仕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