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福元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罗福元,男,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福元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中,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茶法民督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确定标的款为3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罗福元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罗福元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现已将罗福元列入失信人黑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震龙审 判 员 曾梅来代理审判员 张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