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邝可程与李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可程,李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857号原告:邝可程,女。法定代理人:李艳,女,系邝可程的母亲。被告:李孟,男,其他详细信息不全。原告邝可程与被告李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邝可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孟赔偿原告邝可程医疗费6000元、鉴定费700元、护理费9780元、伙食补助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3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70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李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0日,邝可程在李孟经营的“天外天溜冰场”溜冰时被拥挤摔伤,之后李孟没有及时送邝可程进行救治,而是将邝可程抬出溜冰场,幸运有熟人告诉邝可程的父母。随后,邝可程被送往永兴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之后因恢复不好,又多次就诊,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2016年8月16日,邝可程所受伤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李孟无证经营溜冰场,场地不达标,管理混乱,致使邝可程溜冰时被拥挤摔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详细的身份信息,电话联系被告,但其又不愿意前来领取应诉通知,致使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而此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和准确的身份信息,且又拒绝缴纳公告费,原告也同意代查明被告详细信息后另行起诉,故原告列举的被告可视为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邝可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邝可程已预交),退还邝可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观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