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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秀清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秀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20号罪犯魏秀清,女,1970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秀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魏秀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80215.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2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秀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魏秀清已缴纳退赔金人民币42000元,其中上一次减刑缴纳退赔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缴纳退赔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魏秀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秀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魏秀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秀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20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