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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骏与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骏,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474号之一原告:张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江波,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骏诉被告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硕审 判 员  左 梅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