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骏与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骏,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474号之一原告:张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江波,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骏诉被告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硕审 判 员 左 梅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