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民初10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珍妮与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妮,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314号原告:张珍妮,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夏蔚瑶。原告张珍妮诉被告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珍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珍妮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