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闸口北。法定代表人刘延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森,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在聊城市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金5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其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