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红与朱吉刚、徐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朱吉刚,徐宁宁,朱福全,徐连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314号原告:郭红,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堃,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吉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宁宁,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福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连海,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郭红与被告朱吉刚、徐宁宁、朱福全、徐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6日,被告四人向原告购买化肥价值115000元,当场给付20000元,余款95000元被告四人出具欠条,后陆续偿还部分,剩余35000元一直拒绝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徐连海的住所地未找到此人,又未提供被告的其他住所地,亦不申请公告送达,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