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陈小龙、隋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小龙,隋艳丽,方华,徐新磊,河南天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266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法定代表人白亚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鹏举,该行员工。被告陈小龙。被告隋艳丽。被告方华。被告徐新磊。被告河南天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院1号楼东1单元18层1803号。法定代表人陈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陈小龙、隋艳丽、方华、徐新磊、河南天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