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与曾繁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曾繁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488号原告: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表人:郭江,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曾繁琴,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繁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