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1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天津陆路港公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陆路港公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被申请人:天津陆路港公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陆路港公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1314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陆路港公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陆路港公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及其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