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爱花申请执行袁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花,袁坤,河南君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481-1号申请执行人朱爱花,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坤,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君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彦红,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分别作出的(2017)豫0403民初1176号和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君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