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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唐章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章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唐章志,男,194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464.6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