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乐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乐吉,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因道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2017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乐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芳嫒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莫立婷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红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乐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唐某才因陈某涛拖欠其工资一事到道县道州北路陈某寿家中追讨工资,双方发生口角,随后相互扭打。此时,被告人陈乐吉路过陈某寿家,见其弟弟陈某寿被被害人唐某才打伤,遂与被害人唐某才发生争吵,随后与被害人唐某才相互斗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乐吉用拳头将被害人唐某才鼻子打伤。被害人唐某才被伤及致:1、面部擦挫伤;2、左眼睑钝挫伤;3、双侧鼻骨骨折(右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级鉴定陈乐吉及陈某寿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陈乐吉与被害人唐某才达成刑事和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乐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乐吉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予以量刑,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乐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乐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寿、唐某贵、邹某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才的陈述、被告人陈乐吉的供述和辩解、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对唐某才、陈某寿、陈乐吉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解记录、收条、被告人陈乐吉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乐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乐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乐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乐吉提出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乐吉有悔罪表现,且双方的矛盾已经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乐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芳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莫立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