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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汪学森与周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森,周启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71号原告:汪学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启山,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学森与被告周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代理审判员  王海鑫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