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兴牛、江绪芝等与丹江口市官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牛,江绪芝,徐顺闽,徐顺鄂,徐顺芳,丹江口市官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81行初7号原告徐兴牛,男,生于1951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原告江绪芝,女,生于1953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原告徐顺闽,女,生于1977年3月10日,汉族,农民。原告徐顺鄂,女,生于1979年6月22日,汉族,农民。原告徐顺芳,女,生于1981年1月31日,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林,武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丹江口市官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丹江口市官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甲林,该镇镇长。原告徐兴牛、江绪芝、徐顺闽、徐顺鄂、徐顺芳诉被告丹江口市官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告丹江口市官山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兴牛、江绪芝、徐顺闽、徐顺鄂、徐顺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兴牛、江绪芝、徐顺闽、徐顺鄂、徐顺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牛、江绪芝、徐顺闽、徐顺鄂、徐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兴牛、江绪芝、徐顺闽、徐顺鄂、徐顺芳负担。审判员 王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琰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