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武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武州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刑初24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武州,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住河北省南皮县。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郭秀明,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武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灿峰、徐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武州及其辩护人郭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5月份开始,吕武州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南皮县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梁庄村吸收村民资金,并承诺给以高息,自2014年5月份至今,吕武州共吸收203名村民资金,总金额6817415元,该6817415元均被吕武州交给南皮县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韩靠山(韩某)、周某二人,现到期返还4028135元,尚有2789280元存款未归还。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武州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武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吕武州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吕武州减轻处罚或给予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吕武州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南皮县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梁庄村吸收村民资金,并承诺给付高息,自2014年5月份至今,被告人吕武州共吸收203名村民资金,总金额6817415元,均由被告人吕武州交给南皮县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韩靠山(韩某)、周某二人。至案发前,已返还4028135元,尚有2789280元存款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吕武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吕武州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来投案。2014年5月份前后,自称是邯郸成安县的叫周某、韩某的两个人找到我,他们说在南皮县注册成立了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让我帮他们在本村找人入社,缴纳股金入股,每年给入社的社员分红,分红要比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高,如果有人通过我入社成为社员,他们都按比例给我提成,一年期的每万元给我600元提成,他们还给了我一本河北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册。我就同意帮着办理。因我为邮政储蓄拉存款,村民再到我这里来存钱时,我就告诉这些村民,南皮成立了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入股可以每年分红,分红要比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利息高很多,钱存到银行和合作社都可以。通过村民之间的口口相传,就这样陆续到我这里来入股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村民越来越多,截止到2016年4月10日左右,通过我投资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村民有80--90户,资金300多万元,每个村民投资钱数从1000元到8万元不等。这300多万元我全部都交到了南皮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前几天有村民退股,我和韩某联系退款,韩某称这些钱已经贷出去了,现在收不回来,没办法退钱,目前通过我投资该合作社的资金有很多即将到期,我无力支付给村民资金,因此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我以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吸收村民资金,没有得到国家主管机关的批准。我提供的这28本519页收款收据,记录了存款人通过我把钱存到南皮县旭泽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情况。我看了收款收据统计清单,通过与28本收款收据比对,姓名、金额都一致。清单上最后统计203户,计款6817415元,我没有异议3、被告人吕武州开具的收款收据及证人安某3、安某1、安某2、白某1、白某2、白某3、白某4、白某5、白某6、白某7、陈某1、陈某2、单某1、单某2、单某3、单某4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吕武州共吸收了梁庄村203户村民6817415元存款。4、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股金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股金业务凭证红色(回单)和蓝色(回单)和梁庄村村民赵某、李某2等112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吕武州尚有2789280元未归还给梁庄村村民赵某、李某2等共112人。5、南皮县旭泽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委托代理人证明,南皮县旭泽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南皮县旭泽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6、证人李某1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在南皮县南皮镇安顺北大街路东有一栋三层的沿街楼,2013年12月份我将楼房租给了两个邯郸男子,一个叫周某,另外一个叫韩某,这两个邯郸人在我这里经营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7、吕某银行交易流水记录。8、辨认笔录:被告人吕武州辨认出了南皮县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的人员韩某、周某。9、吕武州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吕武州出生于1967年4月20日出生。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吕武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武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南皮县旭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吸收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资金共计681.7415万元,并承诺给以高息,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吕武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前,被告人已返还402.8135万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武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追缴被告人吕武州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278.9280万元,返还于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忠杰审 判 员 杨志杰人民陪审员 崔治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