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夏航娟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航娟,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739号原告:夏航娟,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2794N。法定代表人:蒋建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航娟与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航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航娟负担。审判员  常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