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王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王明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643号原告:张志国,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王明臣,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原告张志国与被告王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志国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志国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