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宏伟与高伟文、杨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高伟文,杨冬莲,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958号原告:朱宏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高伟文,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杨冬莲,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妙西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伟与被告高伟文、被告杨冬莲、被告被告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