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尹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尹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联合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美玉,经理。被执行人尹立龙,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42219830617091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连生乡太和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尹立龙拥有车牌号为黑HF97**、黑DV82**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尹立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黑HF97**汽车予以查封,并对车辆予以扣押。二、对被执行人尹立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黑DV82**汽车予以查封,并对车辆予以扣押。三、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