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耀刚与刘志凯、仲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刚,刘志凯,仲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887号原告:刘耀刚,男。被告:刘志凯,男。(缺席)被告:仲丽萍,女。(缺席)原告刘耀刚与被告刘志凯、仲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耀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志凯、仲丽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耀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被告刘志凯、仲丽萍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17年3月15日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推托不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刘志凯、仲丽萍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刘耀刚与被告刘志凯之间形成的借款事实及被告仲丽萍就原告刘耀刚与被告刘志凯之间的借贷关系承担保证责任,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应予认定。借条中,被告仲丽萍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但并未就保证方式予以约定,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凯、仲丽萍就原告刘耀刚借款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志凯、仲丽萍各负担137.5元。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爱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徐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