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温洪义与王维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洪义,王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温洪义,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王维春,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维春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王维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姜云鹤 审判员 苏向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范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