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异44号案外人李菲菲申请执行人陈敬被执行人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强。在本院执行陈敬与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豫NRX2**号小型轿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4年6月5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一份《商丘瑞鑫二手车交易合同》,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名下豫NRX2**小型轿车以50000元整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合同签订的当天,案外人现金支付给被执行人车款50000元。被执行人将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交付给案外人。当天过户时,由于该车存在违章罚款及扣分,导致案外人没有办理过户。案外人对该车进行维修并以自己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和扣分,在案外人把违章罚款处理完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未果,使用至今找不到被执行人。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车款,对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过错。案外人已经基于合同取得了车辆所有权。车辆依据动产交付原则,而非登记原则。申请执行人陈敬并非车辆登记对抗原则中的善意第三人。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案外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商丘瑞鑫二手车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2、收条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诉被告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在商丘市车辆管理所保全查封了被告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豫NRX2**号小型轿车。该案进入执行后,案外人李菲菲向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豫NRX2**号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虽然提交了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关于豫NRX2**号小型轿车的买卖协议,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对案外人的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菲菲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仵胜楠审 判 员 胡国营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