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高新区好莱坞景立娱乐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高新区好莱坞景立娱乐歌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3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备,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高新区好莱坞景立娱乐歌城,经营场所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号。经营者:余萍,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成都高新区好莱坞景立娱乐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新区好莱坞景立娱乐歌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董 淼审 判 员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庄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