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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学、李建红诉被告李文君、李建学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学,李建红,李文君,李建学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353号原告:李文学,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小南巷。原告:李建红,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河西路。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彬,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君,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小南巷。被告:李建学,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小南巷。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红,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学、李建红与被告李文君、李建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学、李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文学、李建红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爱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