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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超与被申请人谢顺军、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超,谢顺军,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40号申请人:王超,男,汉族,住威远县。被申请人:谢顺军,男,汉族,住资中县。被申请人: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良。被申请人: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法定代表人:谢顺军。申请人王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顺军、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超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外北路127号的营业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顺军、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顺军、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超所有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威远县的营业房。案件申请费3250元,由申请人王超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