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树森与陈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森,陈仕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980号原告:周树森,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陈仕民,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周树森与被告陈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周树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树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周树森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