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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树森与陈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森,陈仕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980号原告:周树森,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陈仕民,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周树森与被告陈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周树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树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周树森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